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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 阿特拉斯·科普柯诉厦门格林柯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宣判

2022年8月11日

判决结果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就厦门格林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厦门格林柯尔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侵犯阿特拉斯 · 科 普 柯 有 限 公 司 ( Atlas Copco Aktiebolag)(以下简称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及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及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中国公司、阿特拉斯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5万元,并刊登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Atlas_Copco_Logo

该判决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的4487046 号“Atlas Copco”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阿特拉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在期刊报道、广告宣传、展会中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Atlas Copco”“阿特拉斯”“Atlas”,上述称号已经与阿特拉斯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识别市场主体的功能,“阿特拉斯•科普柯”“Atlas Copco”“阿特拉斯”“Atlas”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字号和简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再次恳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任何假冒、未经授权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品牌,意图通过仿冒等手段,达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业和个人,我司都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起诉。同时,阿特拉斯·科普柯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